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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些看法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8日 来源:西安盛和律师

[导读]:  杨主任,西安盛和律师,现执业于盛和法律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

 杨主任,西安盛和律师,现执业于盛和法律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一家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上缺钱的情况,当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恰逢债主上门讨债时,此时就需要用公司财产来偿还债务,那么什么是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就让为您科普一下吧!



  公司财产,一般指的公司实际拥有的所有财产,它包含了公司的资产以及负债。可当公司欠下债务时,是否使用公司财产去偿还债务的问题便成了许多人的疑问。那么什么是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下面就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什么是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货币金钱、实物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财产。还包括通过对外负债、资产收益、经营收益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




  公司总资产


  公司总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递延税项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公司净资产


  公司净资产代表公司本身拥有的财产,也是股东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因此,又叫作股东权益。在会计计算上,相当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减去全部债务后的余额。


  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总股数,即得到每股净资产。


  二、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新破产法在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上的原则是: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第二是国家的税收,第三才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并没有放在以上清偿程序里,是因为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一开始就被剔除出来,用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在新破产法里,首先受到保护的是抵押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的。为您整理的;什么是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公司法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些看法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而逾期不还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把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在实践中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而逾期不还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把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各地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简单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案例:朱国忠以购房名义向吕小兰借款120万元,到期后未能归还,因该借款系朱国忠与王美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原告遂起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吕小兰与被告朱国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支持。虽然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朱国忠与被告王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原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被告家庭的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也没有被告王美丽的追认,因此该笔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负债,应认定为被告朱国忠的个人债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美丽承担共同偿还之责,缺乏证据印证,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以被告朱国忠个人财产偿还原告的120万元借款。


  本案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分配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我们不难看出当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负债时,债权人往往无从知道举债人是否将所举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算债权人明知举债方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难以证明。债权人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要求举债方的配偶承担偿还的请求往往无法提到支持。而举债方便借离婚之名将财产转移给配偶,使自己减少或丧失偿还能力,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这种推定优点在于便于法官裁判,但是在实践中却可能导致某笔债务确实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推定规则的适用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使夫妻共同债务不再是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唯一的衡量尺度,而是将当事人能否举证两种;可反驳事由;来作为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依据,其结果必将导致某些;个人债务;因无法举证反驳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从而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上经常可见的就是,债权人起诉的,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大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丈夫为了赌博向外借款,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所以妻子要共同承担;丈夫吸毒成性多次向外举债,因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所以妻子要共同承担;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串通伪造债务要求由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该;债务;等。虽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一般情况下却很难查出其串通造假的事实,即使查出了其受到的惩罚也很小,串通造假的违法成本较低,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又很大。对于举债的夫妻另一方来说,对这一种共同债务根本无法预知,无法控制风险,也根本无法救济,因为这时候举证完全是在被告这一方,他不可能拿到什么证据来证明为一方个人债务,这时候他就只能任人宰割。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而逾期不还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把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在实践中




  而当夫妻在转移财产或约定将举债方的财产分给其配偶以减少偿付能力时,债权人可以援引;撤销权;来保护自己。《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同时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风险的控制和法律救济上,债权人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而相对于举债方的配偶却是陷入无法预知、无法控制风险、无法救济的处境。


  针对这些情况,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法院出台了《浙江省高级人法院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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